本月初,家住夷陵区的李先生随团去南京旅游,按合同约定,应在南京游览5天,7月2日游览中山陵。旅行社派了位张姓导游担任该团陪同,张导游没征得旅行团同意,擅自将日程作了变更,将游览中山陵的时间改为了7月5日,即返回的前一天,7月2日改为购物,旅行团对变更提出了质疑,但张导游未作解释。
7月5日当天,南京天降暴雨,积水封路不能前行,旅行团前往中山陵未果。次日,旅行团就回了宜昌,李先生随后投诉称,张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,擅自变更计划,违反了合同约定,导致旅行团未能游览中山陵,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旅行社则表示,变更旅游行程属导游员个人行为,与旅行社无关,应由张导游个人赔偿。
律师观点
旅行社的说法不合理,导游是旅行社委派的,其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,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导游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。导游擅自变更日程,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,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、导游服务费,并赔偿同额违约金。旅行社赔偿旅游团损失后,可向张导游追偿。
根据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规定:“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,安排旅游者的旅行、游览活动,不得擅自增加、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。”此事中,张导游擅自更改接待计划,造成旅行团未能游览中山陵,违反了合同约定,当属违约行为。
律师提醒,在选择随团出游时,要明确旅行社的接待计划,且要求旅行社按确定的路线和行程接待,如果出现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情况,可直接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。